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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中国大学网 °

华东理工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译为EastChina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https://www.ecust.edu.cn。学校建于1952年,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建有研究生院,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为200237。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上海市海思路999号)和徐汇校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完成。

第三条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以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本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且分值不超过20分,在投档和安排专业时均适用。不安排分省计划的运动训练等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生源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招生批次录取时,投档考生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不会退档。

第十四条对投档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将统筹安排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体检受限,作退档处理。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此类志愿的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五条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非艺术类专业)的专业依次按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充足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制定学校各专业(类)的体检受限要求。有体检受限的考生有关专业(类)不予录取。工科试验班(生物医药)、工科试验班(智慧化工)、工科试验班(能源与环境)、生物工程类、化学(教育部拔尖基地班)、化学类(新工科化学实验班)、化学类(智创化学实验班)、药学(创新实验班)、材料类(新材料实验班)、化学工程与工艺(中外合作办学)(精英班)、应用化学(中外合作办学)(精英班)、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精英班)、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和工程管理双学士学位项目)、应用化学(应用化学和生物科学双学士学位项目)、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和社会学双学士学位项目)、能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和经济学双学士学位项目)等专业(类)及其包含的专业不招色弱、色盲、嗅觉迟钝考生(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即视为体检受限)。工业设计、风景园林(未来人居环境方向)、设计学类等专业(类)及其包含的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即视为体检受限)。工科试验班(智能与机器人)、机械类(机械智能化实验班)、电子信息类、物理学类等专业(类)及其包含的专业不招色盲考生。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金融学双学士学位项目)等专业(类)及其包含的专业不招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外国语言文学类及其包含的专业不招口吃、听力障碍(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考生(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即视为体检受限)。各专业类包含专业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八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德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德语专业限招英语、德语语种,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日语语种),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除国际卓越工程师学院开设法语专业课外,学校公共外语课等涉及外语教学的课程均为英语语种开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志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疆高中班、西藏高中班、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华侨港澳台学生全国联招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高中毕业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教育部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校各招生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范围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费用与资助

第二十四条学费。学校实行学年制学费标准框架下的学分制收费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校学费标准如下【具体专业收费标准可见华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网(https://xxgk.ecust.edu.cn/)】:(1)文科类专业:6500元/学年;(2)理工体类专业:“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7700元/学年,其余理工体类专业7000元/学年;(3)艺术类专业:13000元/学年;(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拟调整至不超过40000元/学年(以批复为准)。

学生第一学年按照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一学年的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算并收取学费。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政府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如因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或转专业等情况,进入具体专业或新专业后按照该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执行学年制学费收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住宿费标准。视宿舍条件而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700~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1100元。

第二十六条学生资助体系。学校积极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形成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多样化、个性化奖助学金作激励引导,以勤工助学为重要路径,以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多元化帮困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物质保障,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引导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公示学校的各类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特殊类型招生名单,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b.ecust.edu.cn/,咨询电话:021-64252763,电子邮箱:zsb@ecust.edu.cn,传真:021-6425376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4252688。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教育部或招生省份2025年相关规定不一致,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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